依據陳碧玉大法官觀點,本號釋憲案的爭點有二:
一、聲請人--有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申報醫療費用、領取保險給付之違約情事時,得否依據系爭規定一授權訂定之系爭規定二,對聲請人一為停約2個月之處罰(等同於虛報保險費用之343倍),並依據系爭規定三停止支付聲請人一負有行為責任之A醫事人員(即涉案醫事人員),於停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所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之費用?
二、聲請人二有未依處方箋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而申報醫療費用、領取保險給付之違約情事時,得否依據系爭規定五授權訂定之系爭規定六,對聲請人二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