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是中華民國憲政民主化後首見之「特殊性立法」,其違反立憲主義與法治主義之嚴重情狀,與戒嚴時期諸多侵害人權之法令相比,幾可謂不遑多讓。所謂「特殊性立法」(loi spéciale),又可稱為「例外性法律」(loi d’exception),2乃指:立法機關針對特定問題所制定之法律,通常是為了解決諸如自然災害或群眾暴動等急迫性或突發性之問題;其規範方式有別於一般法律,常有限縮人權的情事。民主法治國通常不會使用此種立法,一旦出現此種立法,若非國家遭遇緊急狀態,就是民主體制正走向崩解之途。納粹執政的威瑪德國或是法國的維琪政權,恰是此類立法最為興盛的時期。3 以下先概述黨產條例此特殊性立法違反法治國之嚴重情狀,再談該條例的適用原則,最後再檢討救國團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