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間《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因諸多違反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國內各大宗教的反對,內政部也從善如流,而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不過另一類似問題又出現了,那就是目前已在立法院進行立法審議的《財團法人法》草案。該草案第1條第2項明訂:「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我國的宗教團體組織形態不一,就以「佛教」為例,有「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寺廟」…等,不一而足;因而如採用「宗教財團法人」形態,日後如立法院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總統公布正式施行時,該法內容也適用於「宗教財團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