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有效進行跨國合作防杜避稅,財政部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以下簡稱OECD成果報告),於今(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及「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以完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