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機關團體之所得稅申報實務,包括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範、機關團體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探討、暫繳、調查及自繳之規定、所得稅法處罰之規定等議題,本文都有詳細敘述。依目前財政部所發佈之函釋規定,尚有二十類非營利團體,有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函令規定。此外針對上述有條件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財政部也發布其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之函令。如其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收入且不符有關短漏報情節輕微標準者,財政部之函令也讓其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應依法核定課稅,惟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由於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71-1條,並無機關團體免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10條,亦無機關團體得免適用之授權,建亦未來財政部應取消上述相關函令,以免有踰越所得稅法規定及違反租稅公平原則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