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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71031 (40: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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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贈與人未繳納贈與稅,將改向受贈人徵收?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1)行蹤不明。(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起訖頁
52-53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71031 (40:2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建置及職權行使之芻議——從消保法角度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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