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1個月至1年6個月。現行短期補習班之補習費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立案補習班、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分別由財政部75年9月8日台財稅第7549419號函、財政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下稱77年解釋函)及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下稱92年解釋令)等解釋函令,認屬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稅籍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