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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70915 (40: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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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淺析稅捐稽徵之正當法律程序與實務遵循(下)
作者
王健安
中文摘要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受調查者之權利:1.調查函應以書面並載明調查之事由及範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此一規定其實早在稅捐稽徵法民國99年修正時,即於第11條之5即定有明文。
起訖頁
22-26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70915 (40:17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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