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某集團董事長將其持股贈與約上百億持股給配偶,由於夫妻之間的贈與免課徵贈與稅,且該企業主亦未特別說明為何要進行此項持股轉讓動作,遂引起社會各界好奇。針對這項持股轉讓動作,筆者嘗試由租稅觀點來做可能的推測:1.民國104年開始富人稅條款開始實施,個人假若課稅所得超過新台幣1,000萬,則其所適用的稅率會高達45%,上市櫃公司由於有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的嚴刑峻法規範,所以甚少有上市櫃公司膽敢做兩本帳,且上市櫃公司經營者都喜歡自己的公司能有高額的盈餘及股利可以發放;是故,許多上市櫃大老闆每年光是收到自家公司的股利分配便很容易適用到最高的綜所稅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