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提供教育服務業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其非屬一般買賣業或製造業,迭有其勞務收入(即營業收入)及勞務成本(即營業成本)於帳載認列時點上是否符合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相關準則等規定之爭議,甚有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主張其因屬勞務提供服務業,非屬買賣業或製造業,而申報營業成本為0之情形發生,顯然與財務會計及稅法相關規定有所不符,故於本文就該實務上教育服務業之營利事業於財務會計帳列紀錄及稅務申報習慣等議題,因其涉及租稅客體事項增加人民租稅負擔,各就其適法性及實務作法提出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