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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焦點Vol.40 No.13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未依實際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通知輔導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者,倘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時,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以房屋契稅繳款書上記載的移轉價格850萬元,按評定現值35%列報財產交易所得297萬5千元,嗣經本局發函輔導甲君於文到10日內補辦申報,惟甲君逾期未辦理,本局乃依查得實際交易價格資料,以房屋出售價格2,480萬元減除房屋買進價格1,880萬元及相關費用(仲介費及代書費)90萬9千元,核算調增甲君財產交易所得509萬1千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起訖頁 13-2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70715 (40:1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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