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眾化消費餐飲業者應否使用統一發票?答:目前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達每月新臺幣20萬元,早期考量許多餐飲業者經營特色都是現場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且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於是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規範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由國稅局查定其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且不受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然隨著設備提升及營業型態轉變,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為核實課稅,財政部已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就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營業人,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