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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70615 (40: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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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非基於僱用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
作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可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適用定額免納綜合所得稅之規定。
起訖頁
15-15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70615 (40:1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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