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處所,舉行特賣會等相關活動,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答: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倘係舉行臨時性特賣活動,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銷售貨物者,依財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釋規定,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至此類於臨時性展售活動中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其統一發票之開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