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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70430 (4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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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遇到銷售貨物的營業人拒絕給予憑證如何自保?答: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向交易對象取得憑證卻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但是如果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免予處罰。
起訖頁
50-51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70430 (40:8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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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業來臺如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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