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所得稅申報季將至,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105年1月1日起施行之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及產業創新條例新修正之稅務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地,如係在103年1月2日以後過戶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過戶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損益(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惟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則應委託代理人代為申報,並填報「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