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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70331 (4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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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營業人租用辦公室所支付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取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可否申報扣抵?答: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者,應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憑證,亦即應取具公用事業開立載明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起訖頁
50-5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70331 (40: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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