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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70315 (4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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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0 No.5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所得稅法第6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時,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依同法第66條之6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然自104年1月1日起,當有同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依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號令,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時,其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以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計算。
起訖頁
15-2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70315 (40:5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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