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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70315 (4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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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農民銷售自行生產農產品應開立收據予購買之營利事業
作者
財政部賦稅署
中文摘要
配合政府農業發展政策需要,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個人從事自力耕作、漁、牧、林業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收入之100%計算,爰請農民銷售農產品時據實開立收據交予購貨之營利事業作為入帳憑證,不須擔心因銷售收入高低而影響免稅權益。
起訖頁
13-13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70315 (40:5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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