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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70228 (4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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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公司帳列有閒置資產是否能提列折舊費用?答: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營運後,若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仍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該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上使用致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起訖頁
46-4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70228 (40: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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