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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1231 (39: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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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怠報金」與「罰鍰」兩者有所區別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近來有營利事業不服怠報金案件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之怠報金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該營利事業主張,罰金經提起行政救濟不是可以免移送強制執行嗎?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怠報金」與「罰鍰」兩者併列有所區別。
起訖頁
10-1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1231 (39:2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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