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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1031 (39: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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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辦理信託申報以免受罰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條之2及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就各受託專戶,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起訖頁
13-1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1031 (39:2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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