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甲所有坐落○○市○○區○段900-3、900-10、900-12地號等土地,原係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查得上開土地係屬104年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已不符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之規定,另900-12地號土地,面積148.87平方公尺,原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得該土地非屬自用住宅(門牌:○○ 市○○區○里○路○號)之基地坐落,且供訴外人○○ 汽車營業,亦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遂於104年7月15日以桃稅地字第○號函,通知甲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部分,自104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課徵田賦之部分,自105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