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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930 (39: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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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39 No.18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銷售房屋如已完成過戶不論貨款是否收取皆應開立發票:營業人銷售房屋,倘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漏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者,除補稅及處罰外,尚可能遭受停業處分。舉例說明,A公司銷售房屋,於105年5月1日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買受人所有時,漏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於同年6月9日即法定申報期限(同年7月15日)前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核處5倍以下罰鍰。
起訖頁
14-23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930 (39:18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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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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