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甲為A公司及B公司之董事長,且為C機關團體之主要捐贈人及董監事,B公司係承攬A公司之電腦資訊整合系統設計及維護,而B公司亦同時承攬C機關團體之電腦資訊整合系統設計及維護,A公司與B公司顯然為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所指摘之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兩者之間之交易事項即所謂的關係人交易,而C機關團體因其非屬營利事業,且目前機關團體申報書並無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18頁需揭露關係人交易的規定,就稽徵實務上,機關團體如有不合營業常規所得之安排時,儼然不受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所規範,以致同樣屬關係人交易之事項,因其中一方為營利事業或屬機關團體,於所得稅申報書應揭露事項及稽徵機關實務上調查核定之行政作為而有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