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經總統本(105)年7月27日公布。其重點說明如下:一、 建立CFC制度部分:(一)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