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率如何認定,實務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及第13條、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75年8月11日台財稅第7554563號等解釋令及財政部頒布之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等規定,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期間總銷售額,或係查獲涉案期間個別月份銷售額等資料內容不同,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計算之「平均每月銷售額」衍生不同認定方式,產生同一課稅事實稅務案件可能因稽徵機關採不同見解而產生不同課稅結果,故於本文就系爭案例之法令規定及實務作法等相關議題予以研析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