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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331 (3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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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將自有房屋提供投資公司營業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起訖頁
42-4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331 (39: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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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行車」非禁止財產處分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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