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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331 (3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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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注意!注意!請注意!!非小規模獨資、合夥商號之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已經改變了!
作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中文摘要
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修正後,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起,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起訖頁
10-1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331 (39: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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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舊換新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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