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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229 (3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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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證券交易所得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若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是否可以不用申報所得稅?答:民眾轉讓的股票必須是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簽證後發行之股票,方屬於證券交易範圍,才能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否則,就是屬於財產交易範圍,例如: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或轉讓未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都是屬於財產交易範圍,如有財產交易所得,就應合併申報當年度所得稅。
起訖頁
41-43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229 (39: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禁止財產處分與假扣押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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