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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215 (3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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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房地合一實施後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答: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起訖頁
43-4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215 (39: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勞基法風暴--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16萬中小企業遭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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