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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215 (3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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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作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進一步表示,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單位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
起訖頁
9-9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215 (39: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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