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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及問題提出:(一)事實摘要:甲公司於95年12月19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5年度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予重整,嗣該院101年10月3日裁定重整完成,遂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國稅局以甲公司截至101年9月11日,尚有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91至95年間之營業稅與罰鍰共14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以下同)12,243,996元(含滯納金、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滯納利息)未繳清,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函請甲公司於繳清後為之,經甲公司提供3張銀行定存單金額12,243,996元,擔保上開稅款及罰鍰後,遂准其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