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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131 (3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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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機關團體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銷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貨物或勞務而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財政部100年3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900520170號令規定,於計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惟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因繳納之所得稅非屬損費科目,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起訖頁
8-9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131 (39: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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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應用於稅捐稽徵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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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車報廢或出口可減徵新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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