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提出:不利益變更禁止概念之形成淵源流長,無論是在我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是行政救濟法上,均有不利益變更禁止概念之適用。因此,在我國實務上乃習慣以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稱之。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係指受理行政救濟之機關或法院,就行政救濟案件為變更原處分之決定或判決時,不得較原處分更不利於復查申請人或訴願人或原告,揆其立論在於行政救濟如許為不利益之變更,則與行政救濟之本旨不符,另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236號判決更指出:「不利益變更禁止在解釋論上不僅適用於自為變更之決定,發回重為處分亦受其拘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