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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1231 (38: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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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應符合規定
作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按會計師法第71條的規定,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他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起訖頁
14-1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1231 (38:2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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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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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焦點Vol.38 N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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