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應課徵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雖同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免徵營業稅,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