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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1015 (38: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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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銷稅稅率適用仍需補稅處罰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近來查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於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時,適用稅率錯誤,致短漏報特銷稅額,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情形外,均須課徵特銷稅;所稱持有期間係指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倘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
起訖頁
11-11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1015 (38:19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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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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