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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831 (38: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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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作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近來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違反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以罰鍰事件,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表示,這些營利事業動輒數十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罰鍰支出,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依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屬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起訖頁
9-9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831 (38:1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研發放寬其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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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而負擔之保險費須符合法令規定始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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