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9款所設立,其原成立當非以營利為目的,我國所得稅法第11條已明確分列定義何謂「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究係屬「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稽徵機關當予明確認定之,實不應因其有無營利收入而混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稅務上之課稅主體角色,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不會因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而變成非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此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有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之頁面可予佐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