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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營利事業若同時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等情事,該如何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有關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答:營利事業依法負有對直接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向直接出賣人取得統一發票及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義務,若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等情事,因屬各自之法律行為,應分別就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並就處罰金額分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
起訖頁 40-4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815 (38:15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娛樂稅違章裁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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