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損益表的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2條至第41條: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企業應以「綜合損益表」表達於會計期間內之經營結果,「綜合損益表」包含了「本期損益」及「本期其他綜合損益」兩大項目,其中第一項目「本期損益」刪除了「非常損益」及「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科目,其餘的規範大致與以前相同。最大的差異在於「綜合損益表」應揭露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總額,包含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確定福利退休金計劃之再衡量數與未實現重估增值等項目,其他綜合損益屬企業未實現損益部分,應按「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及「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者」分組表達,每一項目之所得稅影響數與本期重分類至損益之調整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