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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630 (38: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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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選對時間、用對法令稅捐救濟才能奏效!
作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納稅義務人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查對更正;如果是對「核定處分不服」,則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另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如果是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則由稅捐稽徵機關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起訖頁
12-13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630 (38:1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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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而取得之政府補助款無租稅減免獎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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