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國稅局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經過多年的風雨終於獲得平息,然而本案其實是可以避免的,本案原告人僅出售不到5%持股,只要不以資本公積配股交割,則本案縱使改以個別認定法,再怎麼算扣除六百萬的免稅額也不會課到稅,卻因為不懂法令規定,選擇對本身最為不利的資本公積股票持以交割,才會遭以最極端不利的方式核定,讀者不可不慎,本案原告人雖然最終含冤得雪,但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像他一樣保有那麼多的證明文件,假如本案只有發行公司出具之持股證明,其證據力就顯的相當薄弱,那判決結果會如何就難以預料了,而且目前在修訂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後,自102年起出售未上市股票已不是納入基本所得稅額計算,而是改按15%稅率課稅,已經沒有600萬的免稅額了,讀者在交割股票時,更應確實留意股票取得成本的規定,以免遭到補稅甚至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