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受贈房屋的出售在財政部102年11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發布後,在稽徵實務上產生的了重大的變革,也就是受贈取得的房屋其成本是明確的,只要能掌握售價的資料,在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上,就必須按收入減成本的方式來計算,而不能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故對於受贈後準備將房屋出售者,一定要注意該解釋令發生的效果,該文舉一個出售高價房屋的例子供讀者參考,但絕對不是只有高價房屋的出售才有該解釋令的適用,任何房屋受贈出售都會面臨同樣的問題,提醒讀者注意此解釋令的規定,以免疏於注意而被課以非預期的稅款,甚至被認為短漏報課稅所得,遭裁處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