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答: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即視同權利之移轉,屬權利交易性質,其自第三人所取得之對價,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及同法第24條第1項營利事業所得規定,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另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成本及相關費用之減除,得以容積權益移轉收入之10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