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漏報進貨金額且又推計漏報銷貨額案件,因稽徵機關無法確實掌握營業人漏報銷售貨物之實際他方交易對象及相關銷售金額,而遽以查獲之該營業人漏報進貨金額同額推計為漏報銷售額,目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並無此可推計銷售額之明確法令規定,此涉及租稅客體事項增加人民租稅負擔,其核定系爭行政處分之法律依據為何未臻明確,依租稅法律主義,此類欠缺法律依據所作出之行政處分其效力容有爭議,更涉及與憲法第19條抵觸而構成違憲之窘境,故於本文就該等逕以漏報進貨金額而斷然以同額推計為漏報銷售額之營業稅核定案件,其適法性及實務做法提出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