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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415 (3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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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營所稅結算申報方式改變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自104年度開始,獨資合夥企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稅。
起訖頁
8-8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415 (38:7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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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計算漏稅額之公平性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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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若符合所得稅法第17-2條規定可享有扣抵稅額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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