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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331 (3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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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使用牌照稅預繳全年未完稅車主裁罰宜輕
作者
曾廣誼
中文摘要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第1項:「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第13條第1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每年4月預繳全年稅款。
起訖頁
41-4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331 (38: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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