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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與業務有關且具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之事實,仍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係與其業務有關且為必要。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服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起訖頁 10-1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331 (38: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讓與智慧財產權之所得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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